全国服务热线 全国服务热线:4008-838-686  

首页>正坤税法库>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
税法基本信息
标题: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9-24 文号:  财税[2009]107号
所属税种:  进出口税收,增值税 有效性:   有效
附件:   您没有登录,无法正常查阅附件!
内容简摘: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最近,部分地区反映《财...

 对不起,您还没有登录,无权限查看税法全部内容!
 评论区   暂无评论

  1. 联系我们
  2. 投诉与建议
  3. 网站导航
  4. 粤ICP备08130054号
  5. 全国服务热线:4008-838-686
  6. © 2007-2011 Equal Tax&Finance Consulting Co.,Ltd.
您是第 9934418 访问者